綏化室內環境檢測對巖土性狀受施工影響而引起變化的監測,包括對土體表層沉降(采用精密水準儀)、水平位移(采用精密經緯儀)進行觀測和對土體深部分層沉降(采用分層沉降儀)及傾斜進行監測。監測著重在距離基坑邊為基坑開挖深度的1.5~2.0倍范圍以內。可及時掌握邊坡的整體穩定性,及時查明土體中存在的潛在滑移面的位置。正規的室內環境檢測樁側土壓力測試,樁側土壓力是支護設計中很重要的參數,常要求測試。可將鋼弦式或電阻應變式壓力盒埋設于土中,測試樁身在受到的實際土壓力分布狀況。基坑開挖后的基底隆起觀測,包括由于開挖卸荷基底回彈的隆起和由于支護變形或失穩引起的隆起。用分層沉降儀監測。
GB50325-2010中把民用建筑工程分為以下兩類:Ⅰ類民用建筑工程:住宅、醫院、老年建筑、幼兒園、學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Ⅱ類民用建筑工程:辦公樓、商店、旅館、文化娛樂場所、書店、圖書館、展覽館、體育館、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廳、理發店等民用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綏化室內環境檢測應抽檢有代表性的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抽檢數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間;房間總數少于3間時應全數檢測。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凡進行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且檢測結果合格的,抽檢數量減半并不得少于3間。正規的室內環境檢測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結果不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時,應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可進行再次檢測。再次檢測時抽檢數量應增加1倍。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再次檢測結果全部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時,可判定為室內環境質量合格。
混凝土結構實體檢測對涉及混凝土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應進行結構實體檢驗,結構實體檢驗應在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見證下,綏化室內環境檢測由施工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實施,承擔結構實體檢驗的試驗室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結構實體檢驗的內容應包括混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約定的項目,必要時可檢驗其他項目。室內環境檢測機構對混凝土強度的檢驗,應以在混凝土澆筑地點制備,并與結構實體同條件養護的試件強度為依據,混凝土強度檢驗,用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養護和強度代表值應符合“結構實體檢驗用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檢驗”的規定,對混凝土強度的檢驗也可根據合同的約定,采用非破損或局部破損的檢測方法,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
綏化室內環境檢測對各項監測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并相互驗證和比較。用新的監測資料與原設計預計情況進行對比,判斷現有設計、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及時進行險情預報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議,調整設計和施工方案,確保支護結構和地下結構施工的安全。室內環境檢測機構對監測結果的反演分析根據監測結果,全面分析基坑開挖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和基坑支護的工程效果。通過反分析,查明工程事故的技術原因。用數值模擬法分析基坑施工期間各種情況下支護結構的位移變化規律和進行穩定性分析,用反分析方法推算巖土體的特性參數,檢驗原設計計算方法適宜性,預測后續開挖工程實踐可能出現的新行為和新動態。